文/郑州市馨家苑社区服务中心 李新杰
有这样一则故事:一位社工老师带着一帮大一学生去遥远的小山村里支教,同时也带去很多书籍。支教结束后,老师和学生坐着车要离去,可是,村里的孩子舍不得,一直追着车跑。这时,这些大一的学生忍不住了,纷纷站起来,想把书扔下去给孩子们,却遭到了老师的制止。老师让司机停下车,并下车告诉孩子们说:“老师这里有些书籍,大家帮老师搬下来好不好?搬完之后呢,为了感谢大家,每个人都会获得一本书。”
这是个皆大欢喜的故事,故事中,社工老师充分发挥尊重的理念,并没有让大学生把书丢给孩子们,同时相信人具有改变的潜能,并注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引导服务对象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来获得成长,这也与社会工作“助人自助”价值理念相吻合。但无独有偶,笔者所开展的社会工作项目中却遇到这样一个现象。
在一个针对辖区残疾人开展慰问帮扶的项目中,有这样一位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今年29岁,智力残疾,并患有精神病,自身缺乏自理能力,家中育有两个女儿,均在附近的小学就读,丈夫几年前因打架重伤后治疗无效死亡,服务对象与两个女儿均由公公婆婆照顾,每个月仅有几百元的残疾补助,并无其他额外经济来源,两个孩子的衣物都是别人赠送,两位老人为了省钱,常常捡外面的垃圾吃,一日三餐无法保证。通过对服务对象情况的了解,社工师开始制定介入计划,但在制定计划的时候,发生了意见分歧,一部分社工师认为该服务对象目前基本生活处在艰难维持的阶段,因此首先应该通过链接物资支持以便暂时缓解其生存困境;另一部分社工师则不以为然,认为简单粗暴的向服务对象提供物资支持,丝毫体现不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应该挖掘服务对象自身潜能,协助其通过自我改变自我成长来逐步走出困境。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能说服对方,这不禁引起笔者的思考。
诚然,社会工作追求以人为本,讲究助人自助,宣扬赋权增能。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部分人在享受政府、社会救助的过程中,逐步丧失自我努力的斗志,出现依赖性,甚至有个别人具备劳动能力,但为了获得政府补贴而甘愿当“懒汉”。但同样的,我们也不能忽视另外的一类人群,他们在生存的边缘苦苦挣扎,处在最基本的追求生存需求满足的阶段;他们自身并不具备自我改变的能力(如重度肢体残疾人、高龄独居老人、年幼的孩子、智力及精神病患者),更无法去改变自身所处的不利外部环境;即便是有些人积极努力的尝试去改变,但效果依然微乎其微。对于这一部分群体,我想即便是社工师进行介入,恐怕要实现发挥其自身潜能、实现自助也是不太可能的。
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工作是一项和人打交道的职业,社会工作实务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个别化原则,不能搞一刀切。特别是在开展特殊群体帮扶工作中,更应充分结合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个别化的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对于具备自我改变、自我成长能力的服务对象,社工要发挥专业本能,促使其改变认知、激发自身潜能,协助其提升自助能力,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自我、改变环境;而对于另外一部分不具备自助能力的社会边缘群体,我们就应坚守生命优先原则,积极为其链接各方资源,协助其完善社会支持网络,在众多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下促使其走出困境。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要时刻坚守社工理念,发挥专业价值的最大可能,为服务对象送去冬天的炭火。
十九大报告中,用大幅篇幅提出精准扶贫,笔者也倡导政府在开展扶贫过程中,要更加精细化,不仅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分类,也要针对改群体制定精准策略,下“绣花”功夫,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可通过引入社工服务,设置购买社工项目,在实现物质脱贫的过程中,实现精神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