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如何避免自己成为“郭社工”?

 社会工作文章摘要:社工如何避免自己成为“郭社工”? 社工如何避免自己成为“郭社工”?我们可以看到,在深圳市社会工作协会纪律委员会的裁决说明中有说道一句:郭社工确定恋爱关系后未向所在社工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报备,机构的督导及管理部门也未及时做出必要的反应与相关安排。所以核心的部分并不是郭社工与这
社工如何避免自己成为“郭社工”?

文/华南理工大学 卢创坤

 

事件回顾:2016年11月,市民王女士(化名)向深圳社工协会秘书处反映郭社工违反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王女士是郭社工在2012年探访其家庭时认识,2016年1月起王女士之女李某(化名)开始到郭社工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康复活动,在王女士的引荐下,郭社工与李某认识并与李某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1月9号,协会纪律工作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议,郭社工确定恋爱关系后未向所在社工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报备,机构的督导及管理部门也未及时做出必要的反应与相关安排。并最终确定郭社工违反相关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注销郭社工深圳市注册社工资格。

 

概念界定:这里我想尝试澄清一下两个概念,第一个,服务对象。我们知道,服务对象包括过往服务对象(即曾经接受过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当前服务对象(即正在接受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的人)、潜在服务对象(即有可能在今后会接受社会工作者服务的人)。对前面两种服务对象我们能够很好的辨别,但是对于潜在服务对象我们则无法很好在现实生活中去辨别,而比较模糊的且普遍共识的方法就是在下去内的人,出去前面两种,剩下的都是潜在服务对象。而这个界定其实是比较泛化的,第一,辖区内的居民,除了固定居住的居民,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今天可能是潜在服务对象,那过几天搬离了,是不是就变成不是这个辖区社工的潜在服务对象了呢?这个不敢想,因为一想下去,最后会变成整个人类都是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了。第二,恋爱关系。恋爱关系是不是性关系呢、或者性接触呢?显然不是的,那恋爱关系是什么关系呢?在社会工作中,恋爱关系最多只能算是有可能损坏专业关系的一种关系。

 

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伦理中是有明确规定,社会工作者不允许与服务对象建立有损专业关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就包括性关系、性接触和其他损害专业关系的建立和维持的关系。所以如果社会工作者想要追求自己的人生幸福(脱单),那就被要求不允许在服务的辖区中寻求另一半,因为你不会知道,在辖区中找到的另一半有可能就是你的服务对象,而这种亲密关系的建立是有损专业关系的。那是不是就是说,社工要追求自己的人生幸福(脱单),就必须脱离服务的辖区,如果是这样,那是不是对社会工作者太不公平了?对那些本身就是辖区居民的社工(如部分农村社会工作者),在追寻人生幸福的时候,本来就会倾向于寻找本地居民,知根知底,那这类人就违反了专业伦理了吗?

 

我们可以看到,在深圳市社会工作协会纪律委员会的裁决说明中有说道一句:郭社工确定恋爱关系后未向所在社工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报备,机构的督导及管理部门也未及时做出必要的反应与相关安排。所以核心的部分并不是郭社工与这个李小姐谈恋爱,而是谈恋爱这件事没有向相关的单位报备,郭社工没有履行报备的义务。

 

社会工作者首先也是人,也是有追求人生幸福的权利,那么在专业社会工作实务中,该如何避免违反专业伦理,又能安心追求自己的人生幸福呢?

 

第一,不与服务对象建立亲密关系,这里的服务对象是包含前面界定的三种。不与服务对象发生亲密关系,就不存在违反专业伦理了。

 

第二,如果无法避免,或者在不知对方是不是服务对象的情况下建立了亲密关系,则应该及时报备,并与督导进行沟通,以获取更好的建议和支持。

 

第三,职业转换。这里分两种,第一种就是仍然从事社会工作相关服务,但是不在当前辖区内,而是调换到其他与当前辖区无明显交集的辖区;第二种,转换行业,不再从事社会工作这个行业,不是社会工作者,当然不需要受到专业社会工作伦理的要求。

 

当然,这里是存在很多盲点的,我们知道,在从事社会工作者之前的亲密关系是不算入多重关系的,比如,A在成为一名社会工作者之前,就与B是恋爱关系,然后当A成为B居住辖区的社工之后,A与B 的关系就会多一种潜在服务对象的关系,虽然职业操守规定当服务对象与自己是有其他亲密关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是不能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可以采取转介等多种形式将该服务对象转由其他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但潜在服务对象是一种比较模糊的存在,他们既不会直接与社会工作者发生专业关系,但是有是服务对象可能发展专业关系的群体。因此这里的盲点就是当社会工作者M发现与辖区内的N即将建立亲密关系的时候,该社会工作者辞职,待与M与N确定亲密关系之后,M再重新从事专业社会工作,这样又该怎么界定呢?

 

曾经笔者与同学开玩笑,当一线社会工作者,如果你想追求自己的幸福(脱单),要么就不要做社工,因为你不能确定你所认识的人,是不是你的服务对象,一旦是你的服务对象,那很有可能违反专业伦理了;要么你就找同是社会工作的同工,这样就不会发生违法专业伦理的事情了。

 

虽然是一个玩笑,但是不免折射除社会工作者在生活中受到的一些限制,而这些限制是当前职业操守和专业伦理中可能存在的盲点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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