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调查评估是委托机关拟对被告人(罪犯)做出适用社区矫正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关系着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罪犯)、被害人、社区三方权益。社会调查评估受重视程度应与其实际使用价值相匹配,因此社会调查评估应当努力做到全面、准确、专业,才能成为委托机关具有极高价值的参考依据。本文从社会调查评估的重要意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社会调查评估具体内容探索和调查评估意见书示例四方面进行探讨。
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明确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试行)》规定,“社会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出具委托调查函,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开展的社会调查活动”。2015年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可以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社会调查评估体现的是刑事实证学派菲利的犯罪三因素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具体到实践上也有重要意义,主要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为委托机关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依据。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为委托机关出具书面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使委托机关能够具体了解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家庭关系、被害人谅解情况以及是否能够即时被社区重新接纳,以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
(二)保护公民权利和社区稳定。监禁刑实质上会对罪犯家庭造成破坏,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评估,从保护公民权利来说,可以帮助被告人(罪犯)维持相对稳定的家庭关系,也是对被告人(罪犯)其他家庭成员的保护;对维护社区稳定来说,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相当大的自由,一方面只能接纳预期不会对社区其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社区服刑人员,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三)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我国的社会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执行是同一机关,通过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全面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背景、性格和能力特征、社会关系,有助于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措施,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2016年8月之前,我区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由乡镇司法所负责具体开展,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乡镇司法所人员配备不足、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分身乏术导致错过回复时效等具体问题,因此在2016年8月之后,改由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合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在社区矫正的具体实践中,发现如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委托机关不重视问题。一是存在对社会调查评估结果不采信的情况。委托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发调查评估委托函时,已对调查评估结果有先入为主的预判,当调查评估实际结果与其预期不一致时,有时不予采信。建议:委托机关在不采信社会调查评估结果时,书面告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说明原因。二是存在调查评估尚未回复时就收到执行材料的情况。委托机关在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后,可能由于时间紧迫或者遗忘的原因,在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结果尚未反馈时即作出判决,挫伤调查评估人员工作积极性,也体现出判决过程的不严肃,不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建议:委托机关在调查评估委托函中说明调查评估回复期限,考虑工作实际,10或者15个工作日为宜,并且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联系,在调查评估尚未结束时不得作出判决。三是委托机关在其他方面也体现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不重视。比如多数判决未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期限。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多次出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材料后,联系社区服刑人员时,社区服刑人员表示未被通知按时到司法局报到,也有的接到的通知是“等司法局联系你”,导致多名社区服刑人员出现逾期报到的情况。还有部分执行通知书上缓刑起始时间早于落款时间过多的情况,导致社区服刑人员漏管,比如近期一份执行材料中,缓刑起始时间是2017年9月12日,但是执行通知书是2017年9月25日出具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于2017年9月29日收到执行材料。期间的18天时间无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建议:1.委托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材料中注明:已书面告知其到你局报到时间及逾期报到后果;2.缓刑起始时间应尽量接近执行通知书出具时间或两者保持一致。
(二)社区服刑人员服刑地确认问题。举一个例子,A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简称A大队)在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后,经调查该人员虽户籍地在A区,但已外出务工多年,户籍地无亲人居住。因此A大队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人员不具备在A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委托机关又将调查评估委托函发至该人员务工地B区,B区经调查发现,该人员虽在B区务工,但工作单位不固定,未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暂住证》,且未在村(居)委会办理相关报备手续,因此村(居)委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据此,B大队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人员不具备在B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委托机关收到调查评估意见书后,认为被告人属过失犯,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较小,判处监禁刑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只好分别与A、B区司法局联系,请求接收。来回往返,导致该社区服刑人员逾期报到甚至脱管。建议:1.基于案情,如果被告人(罪犯)确实适于纳入社区矫正,但与受托机关调查评估意见相冲突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2.当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户籍地无亲属协助监管的情况下,该人员在居住地务工超过一年(稳定租住或借住超过半年),能提供用工合同或租住合同,有当地企业或居民愿意为其提供担保,即同意其在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3.以上条件不满足时,在户籍地进行社区矫正。
(三)被害人问题。在《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第九条中明确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含被害人意见。且在附件四、附件五《被告人(罪犯)调查评估分值表》里有被害人及家属意见一栏。必须说明,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同意被告人(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非常重要。征求被害人及其亲属意见是对被害利的尊重,也是社区服刑人员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的核心诉求。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委托机关在委托材料中未告知被害人联系方式,受托机关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二是调查评估工作人员因担心被告人(罪犯)与被害人碰面当场激化矛盾,不通知被害人参加社会调查评估。三是被害人可能有恐惧情绪,害怕打击报复,拒绝参加关于被告人(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四是有的案件被害人数较多且分散多地,使调查评估难以进行。建议:1.委托机关在委托材料中注明被害人信息;2.调查评估工作人员通知被害人参加调查评估,并告知被害人不会与被告人(罪犯)见面;3.向被害人说明社会调查评估的重要意义并对其笔录和意见内容保密。4.应尽量与委托机关沟通取得被害人准确联系方式并约定时间进行调查评估。时间上确实不允许或者被害人距离过远的可考虑电线.重点向被害人了解赔偿情况、谅解情况和有无其他要求,调查过程中不宜泄露过多被告人(罪犯)信息。
(四)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的保密问题。举例一:司法行政机关经过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不适合纳入社区矫正,法院也据此作出不纳入社区矫正的裁判,由于保密意识薄弱或者希望推脱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人未纳入社区矫正是因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同意。被告人由此迁怒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是邻居或熟悉,更受记恨,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举例二:《被告人(罪犯)调查评估分值表》中,被告人(罪犯)家属意见、被害人及家属意见、村、街道意见、辖区派出所意见、辖区司法所意见依次往下排列,签署意见时极可能出现相互泄露的情况。某一名签署意见人员和被告人(罪犯)或其亲属关系好或熟悉,告知其某某人未同意将被告人(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引起不必要的怨恨。举例三:村、街道接受调查评估的人员与被告人家属同时在场,村、街道工作人员碍于情面,只说被告人优点,对被告人缺点避而不谈。导致社会调查评估信息采集失线.制定调查评估严格保密原则;2.裁决机关在向被告人(罪犯)告知调查评估结果时,不宜有具体指向;3.被告人(罪犯)调查评估分值表意见签署顺序应依次进行,或者分开签署,不在同一张表中进行;4.对被调查人严格保密,进行调查评估尽量使被调查人互相不碰面;5.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特定场合外不得议论调查评估内容;6.在没有征得被调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透露调查内容;7.调查人不得向被调查人随意打探与调查评估无关的内容;8.在被调查人表现迟疑时应反复说明保密原则;9.调查评估应在能让被调查人有安全感的环境中进行;10.在调查评估结束时,应要求被调查人对评估内容保密。
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第九条,“社会调查内容为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街道)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被告人(罪犯)调查评估分值表中也有一些具体评价内容。概言之,即是对被告人(罪犯)的家庭情况、人格特征、犯罪前表现、行为习惯、认罪悔罪情况、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进行综合调查。但在具体的调查评估过程中,受调查人员的个人倾向性影响,信息采集往往不全面,影响对调查对象的综合评价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出具,笔者根据自身经验和多方请教,总结调查评估应询问的问题如下,现实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多种多样,问题设计难免遗漏,仅以此抛砖引玉,供参考。
1)你是否还有需要补充的?(2)你看一下以上记录,与你所说的是否一致?如果一致,请签字确认。
CBF-PI-B)和Totter JB编制的《人际信任量表》(ITS),因作者知识产权问题和调查评估实际应用的情况,未给出具体评分标准,只能经调查评估小组讨论作倾向性分析。这些问题要求被告人短时间内根据第一反应回答。
“打铁必须自身硬”。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评估是否能受到委托机关足够重视,体现出其地位和价值,最关键的还在于调查评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专业,以及调查评估意见书是否对委托机关确定纳入社区矫正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虽然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实际困难,但相信随着社区矫正的立法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都会逐渐得到解决。“朝闻道,夕死可也”,受工作经验和平台视野局限,本文尚存在诸多不足,欢迎批评指正,愿与社区矫正同仁们多多交流,携手前行!
10月13日收到你院送达的关于王某的调查评估委托函等材料,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8日对王某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有关情况如下。